以下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购买住房、支付
物业管理费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据:
《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第二款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