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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兄弟姐妹六人,其中我与两个姐姐居住在父母生活所在地-延庆,三个弟弟分别在外省或者国外居住工作。1989年我父亲出资¥2900,我出资¥3000,借助当时单位分配给父亲的房屋(也就是后来房改了的房改房)的西边山墙与围墙为一面,距离山墙2米开外合作另外建了一堵围墙并且建造了一间20平方米的厨房,后来两个围墙之间加顶形成了一些披屋。当时父母与我口头约好将来厨房与披屋(统称这些为“西边自建屋”,到目前一直没有能够办理到土地证与房产证)归我。2001年2月开始,由我主持将披屋中的一间开门出租。每月收入在600元左右,每年谈判完成以后,我都是将提前一年预收的租金交由母亲掌管。我的父亲于2001年83岁时突然发病去世,当时我们家庭没有对父亲去世以后留下的财产进行清理分割。而是确定:父亲去世留下的钱款,由母亲使用或者资助确实需要帮助的子女。父亲名下所有的房屋,当母亲在世时由我与母亲共同管理,母亲去世后由我管理。后来我的母亲于2004年也是83岁时因病去世。母亲去世前没有对其它财产有任何遗嘱处理,但是留下了一封写给所有子女的信件,信件里面说:鉴于延庆的三个儿女对她照料比较多,故她提议将没有房产证与土地证的西边自建屋另行划出处理,这一块地方的产权与收益由我大姐,二姐与我按1:2:2的比例享有,其它人不得干预。其它财产(父亲名下所有的房改房与遗留钱款)由儿女们共同协商处理。 我们所有继承人都看到了这封母亲的留言,多数人认为母亲在留言中陈述往事失实,故意偏袒两个姐姐,所以协商过程中没有把母亲的留言作为遗嘱看待。全体继承人经过协商,最终处理父母遗产达成的继承协议书主要内容是:由我单方继承父亲名下的房改房;我用现金适当补偿其它继承人;父母遗留钱款由不包括我的其它继承人进行平均分割。全体继承人签字生效的继承协议书里面没有提及与西边自建屋有关的内容。到2005年12月中旬,房屋公证过户与钱款分割已经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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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5 16:42: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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