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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3年6月受工伤,04年8月作了工伤认定,9月初鉴定为8级伤残。我的劳动合同06年2月到期。我想另谋职业,住院时公司承担了医疗费用。出院后每月给我900元工资,(我自己计算了我的平均工资应为1200元)直到我05年5月回公司上班。现在争议是公司认为后来(04年6月后)发的就是我的伤残补助,而不是停工留薪工资。当时鉴定书上没写停工留薪时间。我身体恢复的不好,公司也没要求我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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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3 15:54: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构成7至10级伤残的工伤赔偿项目:
    1、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

    2、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规定的标准为: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以上规定,8级伤残你应得到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
         主要一块为: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8级2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级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你所说的生活费生活没有规定,只是在你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比例的生活费。
       停工留薪期,一般由医院出具的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如有异议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新期进行评定。
       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仍应按你的工资发放。
       你所在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影响你的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
       《劳动法》规定,自因工伤赔偿发生争议之日起不得超过60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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