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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系江西五湖新形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员工,现年28岁,于2005年8月16日入职,时任设计总监,本人在职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未给我办理法律规定的任何相关社会保险,且经常性无故拖延公司员工工资,最长时间达一个月,对于我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从未支付。而本人的工作能力及态度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这一点,有许多曾在该公司任职的员工可以证实。可以2006年1月19日江西五湖新形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单方中止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未给予本人任何经济补偿,原因是已至年末,设计部门的工作基本上已经结束,本人也因为多次向公司提出结算早先商定好的业绩提成,公司老板一直回避拖延,双方产生隔阂,故此公司假借本人的工作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理由辞退本人。

刑事案件
2006-01-30 20:53: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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