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肥厂职工,95年本厂倒闭,因此下岗,2006年1月1日,本县,本着照顾老下岗工人,县劳动服务公司与我们签定了一年的劳务合同。我们在该公司做保安。全月4人到班,没有礼拜天,每月实发工资不足300元【扣出各种保险后】这是一个上班的人无法生活的工资呀,我们是弱势群体,不敢提什么要求,总认为以后会好一点,结果我们连续与该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务合同,到2008年12月15号通过电话通知我们不要来上班了。叫人送来两个月的工资,【实际是多给了我们一个月的工资】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们任何补偿,也不与我们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手续。三年来都安排我们加班可是没有给我们国家法定假日的加班补助,根据劳动合同法,该公司应该给予我们那方面的赔偿?我们应该怎样要求该公司给与合理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