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我于2004年进入上海一家民营企业上班,当时合同签定为2年,薪资是年薪,5.2万/年(包括综合保险),实际月薪是3000/月,我于2005年9月底辞职,因为我合同为年薪,到9月我所得到的工资为3000×9=27000,如果以年薪5000÷12=4166,4166×9=37500,这就和我实际所得有一段差距,请问公司是否应该补给我?还是不应该补?我咨询过劳动局,他们说需要自己和公司调解!但我不知道这钱是不是应该补给我?打扰啦!谢谢!

公司企业
2006-01-20 21:39: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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