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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企业的一名员工。2002年3月,我因患心肌炎请假休息,同年9月单位人事部不再接受我的请假条,并且停发病假其间的一百来块钱。但是此时医院的心电图还是显示心律不齐,所以我就没回去上班。半年后单位停业,但是单位员工还都领取着最低生活保障费。现在我单位已经被托管,最近,我住的一间宿舍单位也要收回。请问,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单位没给我任何书面通知就算我“自动离职”的做法合理么?我的档案关系一直还在原单位,而且我也一直没有固定工作。

知识产权
2006-01-23 15:00: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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