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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2004年8月份我购买了位于东丽开发区香港花园的期房,交房时间是2005年5月份,到目前为止,开发商仍未交房.我们业主向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赔付,开发商以交房之日履行赔付为由拒绝向我们业主赔付相关违约金.合同中关于违约的条款是在延期交付在三个月内,开发商向业主支付已交房款利息,超出三个月,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向业主追加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但对违约金和赔偿的期限和结算日期却没有任何规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业主是否可以向开发商要求现在就支付已经产生的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我们的房子不知道哪年那月才能交付,我们跟开发商签的合同就是开发商给我们下的一个圈套,后悔当初,但现在也没办法啊),如果可以开发商又拒绝现在支付,我们业主通过法律手段可以向开发商索要吗?如果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起诉名义是什么呢,请指导,多谢.另外,我们跟开发商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没有关于退房的约定,如前所述合同中说的是延期超过三个月合同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要求退房解决,实际上如果退房,业主在从购房开始到退房期间产生的损失远大于开发商\"承诺\"的延期交房所赔付的金额(如契税,保险,还贷本金及利息,维修基金等等),我们业主是否可以要求在退房的同时要求开发商对上述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如果可以这样要求,开发商又拒绝了,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应该以什么名义起诉?如何才能最大限度挽回我们的损失?

公司企业
2006-01-19 20:26: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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