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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30号 我签订了(转租协议)租了一间商铺用做服装生意。协议的第二条:双方预定的租赁期壹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壹千叁佰柒拾五元正。签定此协议时乙方(租用方也就是我)既向甲方(出租方支付12个月的租金16500元,保证金1375元人民币。以后的支付金期为12个月租金用完前的30-40天之间。第三条:甲方于2005年12月11日前将商铺钥匙移交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安装货架和店铺布置,现在出租方一,没有在12月11日前移交钥匙。二,由于他们的责任导致我2006年1月1日无法开始营业。现在他们将营业时间从原来的2006年1月1日推迟到2006年3月18日。第五条:甲方不的无故终止此协议,否则应赔偿乙方半年的租金作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剩余的房租金。

刑事案件
2006-01-18 15: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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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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