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学生,大学毕业后2004年7月正式入职北京同仁物业公司,入职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入职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月,第一个月不足一个工作月,发工资800元。三个月后转为1600元/月。2005年1月开始发工资条(同年5月不发放工资条),并给上三险(保险基数并未按工资上)。2005年10月13日我自愿辞职,公司与我协商后将我调至总部继续工作,当时也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离职和工作调动手续。公司许诺我工资2000元/月,等3个月试用期后再根据工作情况涨工资。2006年1月13日,公司以我不适合本岗位工作,资历浅以及公司不打算设此岗位为理由,辞退我,并要求我办理交接手续。2006年1月16日,公司打电话通知我,说:由于我在辞退前工作并未完成,交接时也没把文件电子数据留下,工资拒绝支付我1月13日前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