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一个月,但是公司支付给我的工资待遇并没有达到当时签合同签的年薪数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余下的薪水? 另外公司于4月28日提出公司效益不好,要解聘我,但是我与公司签了两年的合同,并且,我在4月29日及30日均到公司上班了,并与公司谈好5月份就不到公司上班了,公司是否应该给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有经济补偿,这一个月应该是从什么时候算呢?是从4月28日算呢,还是从5月1日算? 期待得到您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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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公司按合同补足工资,并且要求支付拖欠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你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公司也可以选择离开,不过如果离开你应该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还有问题或者需要律师帮助,建议来我所当面详细交谈.
卫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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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