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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05年12月向礼品公司定做200本笔记本,并要求20号交货,用于年前赠送客户。但是对方迟到28号才交货,为了弥补我们的损失,双方签订协议,将原货款削减3000元。28日我们发现产品全部存在质量问题,并且与我们所要求的款式和颜色都不相符,于是要求退货,但因我们已经有20本送给客户,无法追回,所以只能退180本,送掉的这20本我们照价付给供方,供方答应。后又反悔,说或者200本全部退货,或者180本返工以后我们仍然收下,但是20本我们已经送出,无法追回,即使返工,早已过了送客户礼品的时机,所以我们无法答应,只能答应20本原价付给。对方说要采取极端措施。

刑事案件
2006-01-14 16: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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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