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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地的一个镇办的建筑公司,是集体性质.2004年在当地政府的主持下改制时,我个人出资三十万元购买了该公司的资质,并注册了自己的公司.原公司现在还没有办理注销手续.10日我收到法院的传票,一个物业公司把原公司和我公司告了,理由是原公司在2000年承建的一个工程发生纠纷,原公司有违约行为,对方要求赔偿损失100万余元.要我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最高院关于改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司法解释.但我看这个解释是针对国有企业的,而原公司是一个集体性质的企业.

涉外纠纷
2006-01-14 23:37: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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