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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3日,我在广州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到06年3月23日止)。由于进入公司之前,没有详细了解关于岗位级别的规定,以为所有新进人员都必须从最低级别做起,所以签订的是最低级别的待遇,现在实习了几周,发现很多人其实一进来签的就是中级的待遇。我的学历、能力绝对不比他人差,甚至更优秀,所以我想提出重新确定岗位级别的要求。我签订的合同上最后注明有7个附件:附件1《工资及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2《录用通知书》和《转正通知书》附件3:员工守则附件4:培训制度及培训协议附件5:工资保密协议书附件6:保密协议附件7:补充协议目前我只看到附件5、6、7和附件2中的《录用通知书》(其中只提到了职位和试用期每月工资)问题:1、合同上写着“以下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是否附件不全本合同就可视为无效?2、是否每个附件上都要我的签名?如果少了一个签名,本合同是否就可视为无效?

合同纠纷
2006-01-13 1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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