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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居丽设计装潢有限公司签署了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2001版)》为范本的家庭装饰合同,当时我签了主合同,但在签署合同的附件(具体装修内容,所使用的材料)时因为和原来商谈的内容不同,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我也没有签附件。由于我们都不肯进行调解,因此我要求中止合同,但是他们以主合同已签为由要我交纳主合同金额中10%的违约金。

经济相关
2005-06-23 21:07: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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