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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于2003年9月1日进入这家广州省佛山市顺德区XXX公司上海分公司。2006年1月2日老板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我去工厂上班,这个调动对我来说不能接受,2006年1月10日老板找我面谈,她说如果不去工厂上班,她只能以辞掉我的形式要我离开了,但是她给我正式离职时间是2006年1月25日,工资及补偿金于2006年2月15支付。我的薪资于2005年7月上调到5000元/月,但是老板当时说工资明显高于其他同事,怕别人有异议所以工资分两部分发给我,月初发基本工资3500元,月末发1500以奖金形式发,但是扣税是以5000元扣。而且工资都是直接从广州工厂财务部,汇款到我上海开户的工行卡里的。但是目前他给我三个月补偿金是按3500给,那1500就不算在内了。

损害赔偿
2006-01-12 12:35:2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解答:1、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仅对工资支付方式有明确规定,如:
    (1)工资至少每月支付劳动者一次。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无论确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都是可以的,但必须固定日期。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一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的工资日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不得任意变动,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劳动法>15条亦有同样规定。
    但对补偿金支付时间未有明确规定,可认为离职之前应支付。
    2、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号)>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故你应以5000元/月标准计付。
    解答人:庄志东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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