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2、根据以上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罚首先要事实清,其次要程序合法,否则都是无效的。
3、根据你的情况学校对你的处理有法规依据,但开除学籍是对学生最严重的处分,是否正当还要具体分析,你的救济途径只有起诉到法院争取一博!
4、华南理工两女生年初有与你类似的情况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学校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张启军律师:31771909 87557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