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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30日我收到开发商的期房交房通知,在交房结算单上面说明新房的实测面积比预售合同上的暂测面积大出5%,要我补缴5%的房款。我查阅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88号》有关面积误差的规定,按上面有正负3%的条款的解释,我只需再付3%的房款,另2%应属房产开发商赠送。附: 原预售合同上是这样规定的: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1、 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2 、甲方同意当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 %(包括_ %),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 %(包括_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注:第五条2款被水笔打了一道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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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9 16:55: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