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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B超检查失误致产下畸型儿的纠纷怎样确定案由 围生期检查(产前B超检查)出现误诊、漏诊,导致产下畸型儿的纠纷越来越多,对于此类纠纷在诉至法院时,是应适用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还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呢?这个问题至今为止在学理上和法条上都没有统一的意见,各学派之间也都各持一词,甚至连法院都没有统一的立案标准。 一般来说,医疗纠纷出现时,患者可以选择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或医疗损害赔偿起诉。而对于产前B超检查失误导致产下畸型儿的诉讼案由,医疗律师之间也有不同的看法: 1、应提起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之诉。部份医疗律师认为应以合同违约起诉,理由如下:A、医院未侵犯胎儿的生命健康权。胎儿手掌的损害是自己发育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B、医院即使存在B超误读,也和小孩子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既然无因果关系,那么侵权之诉的要件就不完备。 而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起诉则是合理的,理由:A、医院误读B超,即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的高度注意谨慎义务,存在合同违约行为。B、由于医方的违约,导致患方的知情选择权得不到保护。C、小孩子出生后,由于先天性的残疾,家长不得不面对精神上重大的压力,而且也将为此付出比其他正常小孩家长更多的抚养费用(如后继医疗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2、医疗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之诉)。也有部份医疗律师主张提起医疗侵权之诉。理由:A、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B、医院在为孕妇产前B超检查时示“羊水过少部份器官显示不清”时没有及时复查和告知产前诊断,造成了小孩子的先天性畸形不当出生,其医疗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符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214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第六款“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 。 本律师所接触的因产前B超检查失误导致产下畸型儿的案件中,主要以协商解决,也有少部份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我认为,这类案件宜以患儿家长为诉讼主体,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案由提起诉讼。 我个人认为: 这类案件的案由如定性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则有点牵强。因为从医疗立法上而言,医疗损害是指因医方的诊疗行为导致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胜诉的基本条件;而这类案件患儿的损害后果是自身发育所致,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关,医方主要过错在于疏忽产前B超的状况而误导家长,使家长丧失了知情选择权。如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的,主要分析医院是否构成侵权__是否侵犯了家长的生育选选择权和患儿的健康权。首先,医方产前B超行为侵犯患儿健康权的观点是可以排除的,因为患儿的畸型是个人发育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其次,医院并非已诊断出患儿发育不良的状况而故意隐瞒不予告知,医方显然没有故意要侵害患儿家长生育选择权的主观心态。所以构成侵权的四大要件(主观心态、行为、后果、因果关系)不容易完备,以医疗损害赔偿起诉存在一定的风险。 总的来说,我还是较偏向于由患儿家长做为原告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起诉,理由如下:孕妇到医院体健,与医院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付费和配合医生接受检查;而医方却消极履行合同,对产前B超提示不予认真分析,对产前B超出现可疑情况时没有出自医者高度谨慎注意的义务告知家属再复查或做产前诊断,已存在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导致家长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得不到保护。小孩子生出后就得立即面对残疾,家长不得不为此支付更多的抚养费用(如后继医疗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都是由于医方违约所致,医方应予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我个人认为,涉及产前B超检查失误导致产下畸型儿的案件,宜以患儿家长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
2007-07-20 19: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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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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