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于2008年7月怀孕,孕24周时(2009年1月1日)在深圳市某妇幼保健院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同时告知围产保健医生本人在孕前3个月内的用药史(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佩夫人止咳露),并按围产保健医生的要求进行了彩色超声检查。2009年4月20日在某医院剖宫产下一男婴,出生后被诊断为“新生儿二指分裂手”。
由于某些因素,这个月才找医院协商,但未果。医院态度强硬,说其无产前筛查资格,故无须向我们告知其超声检查的局限性、时限性和胎儿生长发育过程中的不可预测性,但经过咨询市、区卫生局,其实该院是具有产前筛查资格的。
我们当时之所以选择该院行B超检查,是看了其网站的B超科室简介,具体如下:
二、科室特色项目
胎儿产前筛查
根据上级医院的规范要求,我们对受检者孕妇自20—28孕周之间,按以“卫生部全国产前诊断推荐”要求的规范化,系统化超声检查细则,逐一对胎儿进行检查,保证了每位来院检查的准妈妈所获得检查内容和服务都是一样。
这项新技术阻止了许多严重畸形胎儿的出生,减轻了畸形胎儿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
律师,能帮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