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爱人于2008年7月怀孕,孕24周时(2009年1月1日)在深圳市某妇幼保健院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同时告知围产保健医生本人在孕前3个月内的用药史(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佩夫人止咳露),并按围产保健医生的要求进行了彩色超声检查。2009年4月20日在某医院剖宫产下一男婴,出生后被诊断为“新生儿二指分裂手”。 由于某些因素,这个月才找医院协商,但未果。医院态度强硬,说其无产前筛查资格,故无须向我们告知其超声检查的局限性、时限性和胎儿生长发育过程中的不可预测性,但经过咨询市、区卫生局,其实该院是具有产前筛查资格的。 我们当时之所以选择该院行B超检查,是看了其网站的B超科室简介,具体如下: 二、科室特色项目 胎儿产前筛查 根据上级医院的规范要求,我们对受检者孕妇自20—28孕周之间,按以“卫生部全国产前诊断推荐”要求的规范化,系统化超声检查细则,逐一对胎儿进行检查,保证了每位来院检查的准妈妈所获得检查内容和服务都是一样。 这项新技术阻止了许多严重畸形胎儿的出生,减轻了畸形胎儿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 律师,能帮我吗?

医疗纠纷
2009-09-20 17:27: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婚检都检查什么
5505
5个月的孕妇离婚可以引产吗
民法典 1033
5个月的孕妇离婚可以引产吗
医生是否需要告知病人不同的治疗方案自己选择
民法典 31864
医生是否需要告知病人不同的治疗方案自己选择
车辆违章信息的查询方式有哪些
车辆违章查询
车辆违章信息的查询方式有哪些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