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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5年8月到一家台资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没为我办理社保,也没有签合同。(我户口没在重庆)2003年6月由公司安排我到另一家单位上班,该单位法人仍为原公司的董事长,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这家单位也没有为我签合同及办社保。这时我的户口已转到重庆。2005年10月1日我与二家单位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分别于2005年10月1日和2005年10月10日与第一家公司和第二家公司签订了协议;1、第一家公司支付8年的经济补偿金,每月月底打入我的私人存折上,一年内付清。如有违约,则我有权要求我所应得的法律规定的一切。2、第二家单位支付我3年的经济补偿金,分三个月付清。因二家单位经济都很不好甚至发不出员工工资,我同意了以上的条件,但除了第二家单位支付了一个月的补偿,二家单位均以无钱为借口不再支付!请问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自己交了社保一年多。 以下是冉缤律师的解答 你应当提起劳动争议申请,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债权债务
2006-01-18 21:28: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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