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木门的新加坡企业.2.从2003年底我们就开始与上海闵行一家开发商合作,并且陆续供应木门产品给对方.我们的总合同金额为400万,除去现在收回的340万,还余下60万未收回.这60万中有10万为质保金(已到期),按照合同要求,应该在2004年3月就将剩余货款全部支付给我公司,但是直到现在对方迟迟不肯付款......3.我们也曾想过说去对方所开发的工地拿一套价值相当的房子来做债务抵押,但是对方已经拖了半年也没有答应这件事情,只是说再等等.4.我们供给对方的每一件产品均签有合同/附有收货证明/安装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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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起诉解决.2.注意时效,自2004年3月开始至06年3月,2年.在此期间如果你方没有证据证明向对方多次主张过权利,则时效将在06年3月经过,届时你再向法院起诉的,你的诉讼请求虽有有力证据仍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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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