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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于2003年12月因病去逝,未留下遗嘱,现留下部分遗产有待分割,仅留下两处房产:1.祖辈留下的遗产1处(下简称旧房);2.与母亲共有房一处(下简称新房)背景: 继父于196X(197X)年,与前妻离婚,有二子,一女,大儿子A,二儿子B,一女C。离婚时,将大儿子A判给继父。二儿子B及女儿C被判给继父前妻。 1986年后, 继父一直以来与我与母亲一起生活,被判给继父的大儿子, 因吸毒, 常期在外鬼混, 住在旧房. 没有与我们一起生活 , 故而维持着三口之家的正常生活 . 在1993年之前, 我们三人, 以租房渡日 , 到处过着飘泊的生活. 生活窘迫 . 1992年, 继父厂里有经济实用房指标, 与我母亲一起共同购得杨杈湖房屋一套。这样, 继父, 我, 母亲在杨杈湖过着清苦但很安定的生活.生活期间, 继父的亲生子女, 未尽任何赡养义务, 其大儿子, 除找父要钱, 才到我家,被判到继父原配的一子一女基本上无往来. 甚至在继父过世前病在医院时, 我曾打电话再三盯瞩来看望继父, 他们才免强到来 2003年12月, 继父因病去逝, 未留下遗嘱,有祖辈留下的部分房产约20平方米, 及与我母亲共同拥有的新房一套。注:2005年3月,祖辈留下的部分房产,由继父弟弟马二(排行老二)待为出售,在未经我与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继父的全部出售款项, 交给已填写放弃该房产(仅仅是祖辈留下的)继承权的二儿子马治洪, 我与母亲找继父子女及继父弟弟(马二,排行老二),就遗产继承多次交涉未果.. 在继父去世时, 因我当时刚入社会不久,母亲又没什么文化, 所以委托给继父弟(马南方,排行老三)代为操办继父的后事, 用尽了所有家里的积蓄, 继父的亲生子女及继父的兄弟姐妹未伸出任何缓手, 乞今为止, 母亲无生活来源, 仅靠我在外打工的微薄工资渡日 . 我与母亲多次就遗产继承之事与他们进行交涉, 无任何结果, 我与母亲精神倍受打击, 也消耗了我们的微薄的收入.继父的亲生子女在财产分割上, 蛮横无礼 , 仅仅凭借法律上的一条”有血缘关系”向我们漫天要价. 打着不好事我们的旗号, 百般阻挠.

房产纠纷
2006-01-03 16:40: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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