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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呈 述X先生于2002年5月进入某市H公司,9月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法人Y先生),H公司于2004年5月分立为两个独立公司(A、 B公司),X先生被分在A公司工作,由于B公司要求,X先生于2004年7月从A公司辞职进入B公司,当年10月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限至2005年10月19日(法人Y先生)。2005年10月20日与B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为2005年10月20日起至2006年10月19日止(法人Y先生)。公司口头承诺年薪为75000元人民币,但劳动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公司从年薪中分别扣除15%作为年终绩效奖、4800元作为节假日福利(实际发放2400元,剩余部分由单位购买员工个人社会保险)。故该公司每月实际支付X先生4900元工资。(1) 2005年11月28日,该公司无故单方面解除与X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随后依据X先生4年的工龄,仅按实际月薪对其支付了4个月的经济补偿。公司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按年薪75000十二分之一的月工资标准计算?(2) 在法人不变的情况下,X先生的工龄是否应该从2002年开始计算?(3) 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既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给X先生造成了工资收入损失。可否按照劳动部[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X先生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19日合同期间应得工资,并加付工资收入25%的赔偿?(4) 可否要求公司补发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克扣的15%工资(年终绩效)?(5) X先生每周星期六加班半天,有时星期六、日全天和法定假日仍然加班,而公司却一直没有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可否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6) 若3、4、5项成立,可否依据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要求就上述3项向X先生加发1倍经济赔偿金?

公司企业
2006-01-04 10:29: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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