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系**民,04年3月被招聘为**公司内勤岗位。双方于04年7月补签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自04。3。16生效,生效后前3个月为试用期,合同期限为04。3。26到07。3。25。合同还约定,周**未满3年提出辞职,支付违约金2万元。 04年10月20日,周**未请假就擅自离开单位,下落不明。04。12。17,**公司申请汀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汀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周**下落不明无法通知为由不予受理。 04。12。23**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周**被判支付给**公司违约金2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