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6日我母亲被一辆摩托撞伤,摩托车逃逸,当场目击者向交警提供了肇事车的车号,但交警找到肇事车的车主时车主称摩托丢失,交警限其提供车辆丢失的证据,10天后车主向交警队提供了一份由乡政府提供的一份证明,还有几人的手写材料,证明摩托12月12日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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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政府是不是具有作证的主体资格,如果摩托当时在它的保管和掌握下,则其有作证的资格,否则,其单独所作的证明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丢失的证明一般应当由当地的公安机构或者证人来证明丢失的事实;在实际处理当中,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是在丢失或者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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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