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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及其父居住的房屋被政府征用,王三已经接受政府的拆迁协议搬出,并在原房屋附近500米内所在大队的村里租赁一处住宅供王三父母临时居住,并承诺尽快买地盖新房,新房盖好后,接王三父母到新房居住。但是王三父在王三兄弟的劝说下拒绝搬出,并提出要求:1、不和王三一起居住,要求王三给王父六分之一的拆迁费;2、王父的拆迁费用完后,王三还应该与另外几个兄弟一起承担王父母的医疗费、生活费等。王三及其父居住的房屋是9年前由王三夫妇出资翻建的。翻建前王三及其父各有老房2间,并在王父所有子女、中间人、生产队的签名下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见后)。翻建后,王三夫妇及3个子女居住4大间,王三父母2人居住3小间。王三认为:1、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在政府拆迁时自己拥有处置权。2、王父母无权要求支付六分之一的拆迁费。3、在拆迁期间及拆迁后,自己为王父母安排了居住场所,已经履行了协议。4、同意与另外几个兄弟一起承担王父母的医疗费、生活费等,但是这属于赡养的问题,应该另外协商解决,不应该因此影响拆迁。请问:王三父的要求(2条)合理吗?王三的理由(4条)能站住脚吗?协议附录:协议人:王三,王三父王三为了翻建原有北房2间,同时把其父王父的2间北房一并翻建,经其父子6人(一父五子)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原王父的2间北房属王父所有,翻建后王三必须保证其父居住。待王父及其妻李某(王三之母)去世后属王三所有。2、翻建房之事已经征得父子6人的同意。此协议由6人签字生效。签字人中间人签字日期:1996年某月某日北京某村民委员会盖章 (同意此协议)盖章日期:1996年某月某日

刑事案件
2005-12-29 1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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