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您提供的资料可根据您朋友与张大爷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作如下分析:
1、如果您朋友与张大爷存在雇佣关系,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您朋友应承担张大爷因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
2、如果您朋友与张大爷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照此情况,您朋友即使对此没有过错,亦需给予张大爷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比例需要以张大爷对此有无过错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