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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建筑公司经公开招标形式中标一项工程,并与建设单位在2003年3月签定了<<建筑施工合同>>以及<<施工补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我方(施工方)按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图进行了人力、资金、材料、设备等组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方与相邻单位地界发生纠纷,造成部份建筑房屋至今未修建(未修建的房屋占原设计面积1/4),该部份未修建的房屋部份基础已由我方施工,其余的已施工完毕,并经双方验收移交。由于建设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履行合同、协议内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我方经济损失巨大,工期延误近一年。我方多次将办理的结算书交于建设方并签收,而建设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于答复和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多次未果,建设方起诉我方不办理工程结算,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审请,法院给于了支持。建设方起诉我方的同时,我方又起诉建设方不履行合同拖久工程款,现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法院在多次审理过程中,想仅凭一个鉴定结论进行判决,我方不服鉴定结论(鉴定过程中程序不合法、资料未持证、鉴室内容不真实、鉴定时也未通知我方),

公司企业
2005-12-26 21:42: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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