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是教学机构,不具有该疾病诊断的设施设备及相关条件,因此,对于该后果的发生,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是学生在校用餐,学校卫生消毒不严格,造成事故发生,则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