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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租门面在7月底才到期,在4月中旬原房东建议提前续签合同(因为原房东合同注明每年提前2个月交房租),所以在合同没有到期,我与原房东在4月中旬再次签定4年合约(一次付清两年租金)(但是合同和收据的时间落款都在8月1日) 结果在5月31日原房东将房屋交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成功) 7月10日新房东说我这一纸合同无效,要求加租金,合同期限改为一年一签 请问我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能否按原合同执行。 请求解答!

房产纠纷
2007-07-17 11:10: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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