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5年11月28日,西安的一家单位向我借款3000万,承诺以其位于北京的房产做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我又与他签订了抵押合同,我就29日将款给了该公司,合同约定10日内将房产证及他项权利证办理好给我,以上的两个合同都进行了公证,对方公司也将剩余的房款缴给房产商,开始办理房产证,2005年12月22日,我在北京市拿到了该房产的产权证,我开始准备资料,办理他项权利证,但是,23日,我在递资料的时候,北京市房管部门告诉我不能受理,因为刚才接到法院的裁定书,不能办理了,我问他什么时间接到的,回答是刚接到,经我了解是因为和银行的债务。但是该房产以前没有做过任何抵押手续,而且,在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还不在该公司的名下,我觉得法院有权利裁定吗?我怎样才可以办理他项权利呢?公证部门的公证有作用吗?该公司现在没有其他财产可以保障我的债务了,我应该怎么办呢?

刑事案件
2005-12-27 08:34:4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对房屋的保全,当然应该在取得房产证后,这和办理抵押其实道理是一样的。
    估计是开发商与银行等有沟通,银行能在第一时间得知房产证的办理时间,所以能及时地发出法院的保全裁定。这里的其它关系我就不详细猜测了。如果确实如此的话,恐怕对你不利。
    借款合同就不必说了,他肯定欠你钱,你关心的是抵押, 抵押按规定是办理抵押登记是确保抵押优先的条件,所以公证不是最重要的。
    可能的话,由于对方承诺的抵押未办理,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其它担保, 如果不成,也可以考虑及时起诉,如果房产价值大于银行债务,也还有你分的份。当然,如果对法院的裁定有异议,你也可以考虑查一查,提出书面异议,不过正常情况下,机会不大。

    北京杨文战律师 133668801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