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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8日,西安的一家单位向我借款3000万,承诺以其位于北京的房产做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我又与他签订了抵押合同,我就29日将款给了该公司,合同约定10日内将房产证及他项权利证办理好给我,以上的两个合同都进行了公证,对方公司也将剩余的房款缴给房产商,开始办理房产证,2005年12月22日,我在北京市拿到了该房产的产权证,我开始准备资料,办理他项权利证,但是,23日,我在递资料的时候,北京市房管部门告诉我不能受理,因为刚才接到法院的裁定书,不能办理了,我问他什么时间接到的,回答是刚接到,经我了解是因为和银行的债务。但是该房产以前没有做过任何抵押手续,而且,在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还不在该公司的名下,我觉得法院有权利裁定吗?我怎样才可以办理他项权利呢?公证部门的公证有作用吗?该公司现在没有其他财产可以保障我的债务了,我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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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6 15:42: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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