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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与李某与05年05月04日开始了恋爱关系!本来感情很好,但因她屡次喝酒,中间矛盾不断产生,于05年9月她离家出走,在本人极力拯救这段感情的前提下,她以给彼此一个改正的机会为由,说元旦可以继续这份感情,我很爱她,所以我答应了;分开的这段期间我们曾见过两次面,但不知什么理由,她于12月9日已种种理由提出分手!在恋爱期间她用掉了我一定数额的钱(包括生活费用以及她给家里的钱等等)!所以分手后她主动写给了我一张欠条,内容如下:欠条我于2005年12月09日向赵**借款RMB一万元整,于元旦前还清!借款人:李**2005.12.09本来我当初根本没想要这些钱,也没想和她真的分手,以为她一时冲动,我就把欠条装了起来,后来我一直在争取在一起的机会,但她毅然拒绝,表现冷酷无情,电话也不接。我发现我们在一起的机会很渺茫了!既然她那么无情,所以我想拿回部分钱!请问如果元旦前她不能还钱,我拿的这张欠条能否以法律途径追回这部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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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5 1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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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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