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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于98年5月开始新建一房,于99年1月竣工完成,面积共241平方米,99年4月于熊某女士结婚,婚后不到一年熊某称感情不好向法院起诉和我哥离婚,并且以96年8月和我哥恋爱,同年11月和我哥同居为由,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得房产的一半,经法院判决后准许离婚并分配到相关财产,我哥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经上一级法院判决未准许离婚。 事后我哥和熊某一直分居两地,夫妻两人未生儿女,2002年9我哥因病去逝,2006年10月熊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房产的一半归她所有,余下的一半要求依法继承。 现在我的问题是: 1、 婚前财产怎么界定?熊某可否以婚前同居感情很好并且有出钱共同建房子为由,(事实熊某并没有出钱共同建房子)就此界定同居后房产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2、 熊某称结婚日期为99年4月,房屋竣工日期为99年9月,房子是婚后完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都不能出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屋的竣工日期,但我哥结婚时是在新建的房屋里结婚的,要怎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我哥的房产是婚前财产或是结婚前完工的?

婚姻家庭
2007-07-14 21:21:0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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