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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是在今年十一月八号因感情不合离婚。我们有一个儿子快4岁,当时女方同意我来抚养孩子,女方不必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并且在财产分割上我将80%留给了女方。一个月后女方父母提出要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岳父母以前对我很好,我心一软就答应,在12月11日也去法院办理了手续,孩子有女方抚养,我承担每月700元的抚养费用。我是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我也有足够的能力提供儿子的生活、学习空间。我更会为儿子创造出学习和发展的有利条件。目前我也找到了适合我的另一半,对方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条件也很好。对方也提出为了儿子将来考虑,有我亲自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事情是过去了,但我思前顾后觉得儿子有他们抚养不很好。理由:1、我们离婚的原因女方太喜欢玩、朋友太杂、不能好好的照顾家庭和孩子。2、女方的工作不稳定,离婚前有长时间不工作的经历。目前,租房在外住。3、女方父母也是再婚家庭,岳父没孩子。曾岳父母希望我们再生一个过继给岳父名下。4、在女方要求要回孩子的起诉书上,只写到“由于某些原因”提出要回孩子抚养权,我至今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孩子目前还和我生活在一起,但过去后是否有孩子的母亲亲自抚养还是问题。一般是有外祖父母抚养代其抚养,这样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不是最好。5、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本人经询问不必出这么多。况且离婚时候女方答应孩子有我抚养,为了考虑女方之后改嫁我将大部分财产给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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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5 15:40: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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