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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某事业单位工作,因结婚需要购房,但苦于资金有限,一日得知同办公室张男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名额,但其业已有房,不打算再购,于是,与张男商量,可否使用该名额,张男同意,于是,李女筹款以张男的名义购得经济适用房一处。但半年后,张男与其妻生嫌,其妻要求离婚,在离婚调解中,其妻偶知李女使用张男经济适用房名额一事,便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房所有权。法庭上李女出示了该房款为自己所筹措的证据,如自己从银行提款的凭证;其母资助款的邮寄凭证,朋友借款的借据等等。张男在法庭上也证明了购房款完全为李女所有。只是因为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因名额原因,购房发票上才具上自己的名字。??请谈谈大家对此案的看法,法院应该支持谁?

房产纠纷
2022-06-14 16:13: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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