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8月28日到这个公司(**公司)9月的上旬签的合同,当时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3个月,后来11月中旬的时候我被调到了公司下属的网络分公司,作了大概一个月,分公司的经理跟我说,“小陈,你来公司也有两个多月了,公司对你的表现不是很满意。所以我跟公司别的经理打好招呼了,明天你就不用来上班了。”(这句是原话)! 我是觉得,他要是想解雇我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把,而且他说我来公司两个月是在误导我,我听了就真的以为自己只来了两个月,其实我回家算了一下,已经三个多月了,既然到了3个月,就等于是正式员工了,(因为当初我刚来的时候签的就不是试用合同,和老员工签的都一样,是正式合同)我听同学说,他这么解雇我是不对的,因为我没有作错什么事而辞退我,觉得公司应该给我赔偿3个月的公司。(我当时是12月14日被他们辞掉的,他们当天就给我结了工资,是按照我这半个月的上班比率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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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公司没有理由随便解雇你.
2,试用期外解除劳动关系,除非是你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但是你没有.
3,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除了要具备一定理由外,还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如果不提前一个通知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A要向劳动者给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B要向劳动者给付一个月的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有这方面的法律需求,请及时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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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