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若对调整工作岗位不同意,应当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不应该用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对抗。
2、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在生产结构、经营范围等情况下,同时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应当配合。如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如双方没有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但已经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内容超过一个月,司法部门予以承认变更内容。
3、如果原先约定的工作岗位取消不存在,单位也应该安排跟原工作岗位相近的岗位。不能以更换岗位为由,故意降低劳动者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