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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某某为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注册资本100W,以足额缴纳。13年11月向银行贷款60W,期限1年。陈某和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共同担保人。14年10月公司转给潘某和於某,潘某为法人代表(占股90%)於某为股东(占股10%),期间从未告诉公司贷款以及欠款的事情。〔潘某和於某实际只是挂名,於某某为实际公司掌控人〕。14年11月银行贷款到期,公司前法人代表於某某没有偿还贷款。16年银行起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潘某和於某都不知道,於某某也没有告知。 19年商贸公司清算注销。 21年银行又发起诉讼,陈某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陈某代偿了银行欠款。22年陈某发起诉讼,要求商贸有限公司(潘某和於某)共同承担於某某对银行的未偿款的一半。 想咨询:1,股东之一的於某需不需要承担责任?2,如果要承担责任,是按照股份承担10%吗?3,银行贷款到期前转让公司,於某某有没有抽逃资金的嫌疑?

债权债务
2022-06-15 09: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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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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