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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甲大学毕业后,爸妈出资20万支持他创业,甲野心极大,号称要以20万资本为基础,向公众募集设立一家100万的A有限公司,信誓旦旦地和股东说要上市。乙慕名而来,以名下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出资,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丙被忽悠来,约定以劳务出资10万,免费出任总经理,一年不拿工资。至此,三人齐聚,甲任董事长,乙任财务总监兼任监事,丙任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经营期间甲肆意挥霍公司款项吃喝玩乐,还指示乙在财务造假,搞得丙焦头烂额,公司一摊烂账,终于入不敷出濒临破产,此时债权人丁上门要求A公司支付合同尾款,丙表示现在没钱支付。 甲一看风头不好,立刻跑路到隔壁省,问家里要了笔钱故技重施忽悠戊和己一起成立了B合伙企业。其中,甲货币出资5万,戊以劳务出资5万,己以名下车辆出资20万,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合伙协议中约定:(1)出资比即为负债比,最终如合伙企业负债的,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债务;(2)由于己出资最多,便由其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己担任执行人期间,与C公司订立了长期采购合同,约定每年1月1日由C公司向其交付一批机器设备,2月15日前支付款项50万。 2022年1月,因突发疫情,产线物流均停滞

公司企业
2022-06-15 17: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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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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