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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2日,我和余某(其也是从他人处转租的,非第一房东)就普陀区一处商铺达成租赁协议,合同期三年(从2005年8月1日------2008年7月31日),月租金2000元。7月12日付定金4000元,7月15日交房时付4000元(三个月租金加一个月押金)。交房时我要求查看该商铺的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的租赁协议,余某只向我出示了租赁协议(半遮半掩的给我看了一下甲方乙方部分,其余部分不让我看,说那是其和上家的商业秘密),产权证复印件说没带来,过几天再给我看。后虽多次催告,但余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2005年9月初,该商铺被盗(此案已由当地派出所侦破),为追回损失,我再次郑重要求余某提供该商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供起诉之需(窃者未满18岁,其父母也不认帐)。但余某仍以各种理由搪塞,我遂向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余某以我未提前两个月为由,不退还押金,我只得继续经营到11月底。11月30日晚,余某以我未付租金为由,限我12月3日搬出该商铺,我再次要求余某提供该商铺的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的租赁协议,余某未予采纳。12月4日,余某纠集几个人到该商铺对本人的货物强行撤架,后经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制止了此事。在派出所,余某在民警的一再追问下,才告知无法提供该商铺的产权证。在民警的协调下,余某同意我于12月11日搬出该商铺,我则按法律程序起诉余某。我于12月6日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退还非法租赁所得人民币8000元。2. 赔偿商铺装修费用人民币5880元。3. 赔偿盗窃损失人民币4000元。4.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5. 诉讼费用由余某承担。

刑事案件
2005-12-15 16: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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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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