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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按揭贷款购买联兴房地产公司在我住房,合同中规定2004年12月31日交房,延期交房付违约金,2004年12月31日未能按期交房,2005年2月初开发商说交房,我们看房时发现房子没水、没电、没下水道,我们没领取钥匙,2005年4月22日开发商说交房,我们验收房屋后领取了钥匙,但开发上没有付给我们延期交房违约金,2005年12月开发商提出\"今年不采暖的住户用违约金(不计多少),全额抵付采暖维持费的方案(本小区采暖为分户式管理,不采暖的住户的暖气可单独关断,不影响其他住户的采暖)”,强行将违约金与采暖维持费捆绑,严重损害购房户的利益。

损害赔偿
2005-12-12 14:50: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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