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高律师你好!感谢你的回复,麻烦再问你一下。我是2003年11月份发生的工伤,2003年12月认定的工伤。我共停工治疗3个月,在三个月内,公司只发给我不到400元的生活费,而在工伤前我的工资在1900元左右。当时也不知道,法律规定停工治疗期间按原待遇发放工资;再说就是知道,要是还在原单位干的话,我也不敢要,一是公司肯定不给,二是有可能得到报复。在2005年10月29日,我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05年11月1日,向仲裁提出申诉要求原单位赔偿我当时的4000元的误工费。2005年12月8日,在仲裁前协商的时候,公司只同意支付给我1500元,但因额太少,加上公司去协商的人没有诚意,说了不算。这样协商没有结果。现在等到要进行仲裁。我曾经咨询过有的律师说,我可以要求赔偿,应该能得到。但是,胶南市有的律师说,这一块误工费仲裁可能不支持,因为已经过了时效了,时效是60天。请问高律师,胶南的律师说得对吗?每个地方可以制定自己的时效期吗?国家在这方面有规定吗?请给我指点一下,我的误工费能否得到?急盼回复!! 谢谢!敬礼!

保险纠纷
2005-12-12 21:23: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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