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大致经过: 2003年10月31日我丈夫因公出差由汕头返回深圳,在深汕高速公路陆丰段,对面驶来的货车冲过防护拦撞上我爱人乘坐的大巴,当时我爱人深度昏迷被就近送往陆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型脑挫伤,昏迷4天后醒过来。在2003年11月28日出现脑外伤并发症--左下肢深静脉栓塞。在病情稍稳定后,我们于2004年1月6日转回深圳市人民医院。 转回深圳之前,我们通过处理这次交通事故的陆丰高速公路稽查大队和大巴公司达成协议,共支付我们现金9.6万元,大巴公司在陆丰垫付的8万元医药费票据由我们自由支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