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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没通过法院。我在离婚协议中注明:我的婚前房产为女儿属有,前妻有使用权,无权买卖。其他财产归前妻所有”因前妻离婚后会带着不满一岁的女儿去外地生活,为留住女儿,我就这样放弃了一切家财。所以我在离婚协议中提出唯一要求:为照顾与探望女儿方便,未经男方同意,不得将女儿带到外地生活’这样前妻就住了下来,虽然女儿协议由前妻抚养,但实际上主要还是我照顾[包括提供抚养费]让我恼火的是几个月后;前妻以女儿未成年为由,不经我同意将房产过户成她的名字。并带走女儿去了一个她并不熟悉的外地。[生活环境对女儿很不好,探视极不方便]她是否侵害了我女儿的权益?也违背了我赠房的真实意愿? 况且她违背了离婚协议中‘为照顾与探望女儿方便,未经男方同意,不得将女儿带到外地生活’这条我惟一的要求,这也是我将所有家产让出的原因。前妻瞒着我将房产转移后,将女儿带到她老家去了,搞得我女儿也难见一面。 我是不是可以要求法院对这份离婚协议的有效性提出重申,并要回我的婚前房产,或重新将房产以赠与的方式给我女儿?[除了离婚协议,没办公证书与赠与合同] 上午到所在法庭,法官告诉我不能起诉我前妻违反协议,因为我无权干涉前妻带我女儿去外地生活的自由;要我去告房产局。 房产局又辩驳说,我前妻凭协议过户可以不经过我同意,因为我女儿太小,可以将产权证改为法定监护人。[可我也是监护人吧?]随我去告! 但这样不就违背了我出让房产的原意--即由我女儿在这套住房生活,以不割断父女来往,从而利与女儿身心健康成长。 法庭与房产局这种解释合理吗? 我可不可以在一年时效期内摧翻该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 [有人说我的房产还没分割,因为是个人财产]如果可以,而法庭不受理我的起诉怎么办呢?

刑事案件
2005-12-09 09:48: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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