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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5年协议离婚,协议规定:李某(前夫前婚之子)由前夫抚养,李某(我与前夫婚生之子)由我抚养,前夫每月付我儿子20元至儿子18岁止。事实是我前夫在过去几年里并没有按时付给我儿子生活费,只是在我多次通过其妹妹要求他付生活费,才勉强由其妹妹交给我(约一年一次,而且是经我反复主动要求才为之),这期间,他未曾探视我儿子,我儿子不曾见过他生父。实际情况是我男友是外籍人士,他国移民法规定:他需要提供足够证据说明我前夫在我再婚18月以内不会主张对我儿子的合法监护权,我男友才能合法拥有对我儿子的监护权,我儿子才能合法移民。

刑事行政
2005-11-06 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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