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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朋友2006年3月18日认识随后交往,2007年6月经双方同意(家长见面)确定婚事。随后我们两人共同前往饭店和婚纱摄影进行预定交钱。2007年7月5日她以短信形式提出分手,我多次要求她见面说清她却与我断绝一切联系。在交往期间我用信用卡和现金为她购买手机、高档服装化妆品、缴纳手机话费等。(买的东西中大部分都有交易证明、酒席和婚纱摄影也有接待可以证明) 、酒席和婚纱摄影交的钱是否应该她赔损失? 2、交往期间我用我钱给她买的东西是否应择成现金归还? 3、既然我们已有口头婚约(有朋友,和婚纱门市证明)我在这件事情中受到极大伤害,是否应该要求精神赔偿? 4、那部分没有交易证明的物品是否可以择现归还? 5、银行的交易证明对归还现金有什么样的作用?

婚姻家庭
2007-07-10 14: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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