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陈律师:你好,2004年11月30日,我姐夫王**(**厂装配车间物料员)在上班时间AM10:30左右因领取物料与注塑车间物料员吴**发生争执被吴**打伤左头部(太阳穴)与左大腿,AM11:00左右送到**医院治疗,医生照X光后,打了点滴开了一些药讲无大碍于PM4:00离开医院回到住处,回家后吃了药躺在床上休息,在PM6:00左右发现头部疼痛并呕吐,于是打120急救电话送到沙井医院,沙井医院拍CT并实施抢救,于PM8:00左右因抢救无效死亡,在2005年3月刑事诉讼中有提起民事诉讼,中院有判被告打人者赔偿28万,但依情况是不能拿到的.

人格尊严
2005-12-18 22:38: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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