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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阿姨是我和我爱人的结婚介绍人, 她我们结婚前(2004.9.6),向我爱人借了人民币4万元,用于购买公房,是我爱人和L阿姨的爱人办理的手续,并打了借条“今借到w人民币肆万元整”签署的L和他爱人的名字还有2004.9.8, 然后口头约定他们就是周转一下,会尽快归还,怎么也不会超过一年,而且只要我爱人需要,可随时归还。2005年初,我和爱人登记结婚,随后我爱人去国外工作,把借条交给我保管,并准备把这4万也用于购房,但我考虑到是我爱人借的和她是我们介绍人,我并没有向L阿姨所要。3月我们买了房并贷款,10月我爱人回国,我们打算把这钱要回来,提前还一部分贷款。可是当我老公和L阿姨提出我们的想法的时候,L阿姨说没有钱还,并提出这是婚前财产,还提出你们不就是贷款么,慢慢还吧。没钱买什么房子,我是你们的介绍人等等,十分无礼的话,甚至她女儿说,你也不看看我们是什么家庭,借钱就没打算短借等等。10月底L阿姨还了1万,并让我们把原来的借条还给她,换张新的。爱人和我商量后,只给L阿姨打了一张1万的收条。目前,我爱人又到国外工作了,我们还是想尽快把钱要回来。注明,L阿姨家里的经济条件比较好,3个孩子均以及工作,2个在国外。

涉外纠纷
2005-12-12 19: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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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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